酒桌口角,致人重伤,成功辩护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12-02 13:15:45
【案情简介】
亢某,男,1 994年出生,汉族,安徽人,小学文化。
20 1 2年6月12日23时许,被害人张某伙同刘某等人在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工业园区商业街某菜馆就餐。期间,被害人张某在该土菜馆二楼就餐后下来,亢某等人即邀请被害人张某一起喝酒,张某予以同意。后双方因敬酒事宜,被害人张某与刘某发生口角,被告人亢某遂伙同刘某等人共同采用啤酒瓶砸、捅等方式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张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因本次受伤,其右季肋部被刺,造成其肝破裂,并已行手术修补,其此处的损伤已构成重伤;在其头部留下累计达12.1厘米的伤疤,其此处的损伤已构成轻伤;在其面部留下累计达4.3厘米的伤疤,其此处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承办过程】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亢某与被害人张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亢某赔偿给被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 4 000元,现被告人亢某已支付给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 4 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亢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亢某找到宁波著名刑事律师夏立芳律师,委托夏立芳律师为其进行刑事辩护。夏立芳律师代理此案。
夏立芳律师认为被告入亢某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和被告人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亢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张孟祥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夏立芳律师的所有意见。
【审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办案总结】
酒后伤人,如何判定法律责任呢?
夏立芳律师提醒普通大众:酒后伤人的法律责任需要结合伤者的情况来认定,如果不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害,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方面给予赔偿,同时可能会给予治安处罚。如果伤者构成轻伤以上伤害,那么涉嫌故意伤害罪,建议积极委托律师提供帮助。
宁波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1358689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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