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辩护成功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12-03 14:29:24
【案情简介】
邱某,1959年生,浙江象山人,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2 0 1 0年底,被告人姚某告诉被告人张某其父与象山县黄避岙乡白屿村村主任徐某有矛盾,被告人张某遂纠集被告人王某、罗某等人商量殴打徐某,并多次至黄避岙乡白屿村伺机殴打徐某,均未成功。2 0 1 1年2月,被告人邱某因竞选村长之事与徐某有矛盾,遂与被告人姚某共谋殴打徐某。后被告人姚某指使被告人张某殴打徐某并给了被告人张某人民币2 0 0 0元。被告人张某遂继续纠集被告人王某、林某、郑某、李某、罗某商量殴打徐某。期间,被告人张某先后二次从被告人邱某处取得人民币共计2 5 0 0元,并告知被告人邱某要去殴打徐某,被告人邱某表示不要打得太厉害。2 0 1 1年3月初,被告人张某、王某、林某、郑某、李某、罗某等人准备钢管和蒙面头套连续四五个晚上驾车至黄避岙乡白屿村附近,准备殴打徐某,均未有机会得手。2 0 1 1年3月7日2 1时许,被告人张某、林某、罗某、李某再次驾车至黄避岙乡白屿村,被告人张某和罗照伟藏匿在徐某家一楼小屋间,二人用头套蒙面,各持一根钢管守候徐某,被告人林方园、李今上驾车接应。约半小时后,当徐某和妻子周某至自家院子时,被告人张某、罗某冲上去用钢管砸打徐某和周某,致二人受伤。经鉴定,徐某因本次受伤,造成其左尺骨骨折及左胫骨骨折,均构成轻伤;周某因本次面部被打,造成其左眼眶、左颧肾、左上颌骨粉碎性骨折,并在其面部留下5.4厘米的萎缩伤疤,构成轻伤。
【承办过程】
案发后,邱某委托宁波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夏立芳律师代理此案。次日夏立芳律师接受邱某委托。
公安机关认为邱某等结伙故意伤害他人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夏立芳律师认为邱某等极其亲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夏立芳律师的建议。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对被告人邱林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办案总结】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对被告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按故意伤害定罪量刑,也可能按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如果是这样,对被告人的量刑还要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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