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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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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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罪名的认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12 09:34:54

毒品犯罪罪名的认定

毒品犯罪的具体罪名有13个,其中近一半是选择性罪名,司法实践中对罪名认定问题较多,《意见》将罪名的适用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规定。一是比较全面地解释了各罪名的含义,对概括性的词语具体化,对特殊情形的处理明确化。《意见》具体规定了制毒物品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的范围,规定"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论处";"为买卖毒品双方居间介绍的,或者为卖方推销毒品的,或者明知购毒者为出卖而进行介绍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对毒品掺假、掺杂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制造毒品";"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标准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明知他人是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又以其为原料制造毒品的,应当以制造毒品罪处罚"。二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如,第十条,未办理合法手续,擅自购买、运输制毒物品,但确有证据证明其用途合法的,一般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第五条,对毒品掺假、掺杂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制造毒品。第四条,在火车、长途运输汽车、轮船、民用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以及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场站等处查获的毒品,对行为人一般按运输毒品罪处罚。但有证据证明是以贩卖为目的的,以贩卖毒品罪处罚。第六条,被查获的毒品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数量标准而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第七、八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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