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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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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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友吸毒致死将其抛尸 男子获刑两年

来源:法律快车刑法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26 14:43:11

  2010年3月12日,吴林、伍伟、汪健、许俊、“爱武”(在逃,基本情况不详)在卢春生家吃晚饭后,有人提议吸食毒品,卢春生表示同意。他们立即打电话找到一个叫“光儿”(基本情况不详)的人,送来了毒品海洛因。随后,吴林以静脉注射的方法吸食了100元钱的海洛因,其他人以“追龙”的方式吸食了50元钱的海洛因。吴林在注射毒品的过程中突然昏迷,被告人卢春生与“爱武”用自制盐水对吴林进行注射抢救。吴林呼吸较为平缓后,其余吸毒人员相继离开,吴林一直睡在卢春生家中。

2010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卢春生在常德城区办事后回家,发现吴林已经死亡。卢春生害怕承担责任,便找到“爱武”商量如何处置尸体。当晚10时许,卢春生找他人借了一辆机动三轮车, 12时许,卢春生与“爱武”一起用三轮车将尸体运到武陵区某社区的一条小路上抛弃。案发后,被告人卢春生主动交待他曾于2011年2月22日,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帮“爱武”以700元的价格将一辆盗来的二轮摩托车卖给同村的李某,并告知李某该车是“黑车”。经查证,该车系家住德山开发区的欧某于2009年11月失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5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春生在明知的情形下,给多名吸食毒品者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因害怕承担责任,在吸食毒品者吴林死后,将尸体故意抛弃在路边,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帮助他人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卢春生有自首、自愿认罪和犯罪前科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春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卢春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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