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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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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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案件(重伤)也可适用缓刑

来源:华律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30 17:01:45

本案是一起因民间纠纷引发的重伤案件,根据《刑法》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既然量刑幅度包含了有期徒刑三年,也就意味着重伤犯罪可以适用缓刑,当然对重伤案件判处缓刑应当从严掌握,防止滥用缓刑,适用缓刑不是此类案件处理的常态,而是特殊情况。本案是否适用缓刑,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案情介绍]2009315,被告人蔡某在余杭区村里水库帝,因地界与同村村民郭某发生纠纷,蔡某指责郭某将白杨树种到其承包的水库埂上,争执中,蔡某将磷肥桶倒掉,双方发生推扯。接着,被告人蔡某回家拿来柴刀到郭某家的竹林里砍竹子,郭某则手拿锄头控蔡家的白杨树,二人再次发生互殴。被告人蔡某对郭某进行推搡致郭某倒地头部受伤,蔡某见状即让其亲属与其他人一起将被害人送往当地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左额颞硬膜外血肿,构成重伤。被害人郭某经治疗先后花去医药费计21705元,被告人蔡某事后支付郭某10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又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6000元。

我们在审理过程中,提出:

本案是一起因民间纠纷引发的重伤案件,根据《刑法》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既然量刑幅度包含了有期徒刑三年,也就意味着重伤犯罪可以适用缓刑,当然对重伤案件判处缓刑应当从严掌握,防止滥用缓刑,适用缓刑不是此类案件处理的常态,而是特殊情况。本案是否适用缓刑,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从起因看,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平素并无矛盾,被告人蔡某因被害人将白杨树种到其承包的水库埂上而发生争执,进而双方发生推扯,在推搡中,被告人致被害人倒地受伤。本案纯属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双方在起因上均有一定过错。

2、从犯罪情节看,本案犯罪的具体情节与一些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恶性刑事案件有一定区别。法院最终认定被害人受伤是被告人推搡所致,这与直接用刀砍伤、刺伤被害人等 其他恶性案件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方面有明显区别。尤其是将被害人推搡倒地后受伤这种情形,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更小。

3、从被告人悔罪态度看,被告人犯罪后,立即让亲属参与送被害人到医院治疗、赔偿部分医疗费、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被告人本人家庭经济不富裕,子女小,现正在承包水库养鱼,如果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对家庭不利,社会效果不好。

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与被害人产生纠纷后,未能正确对待,而与其发生争执,互殴中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蔡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且在起因上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故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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