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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史某等故意伤害案发回重审
来源:华律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30 17:01:46
史某等7人故意伤害案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2010年5月13日,我接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审法官的电话,通知我去法院领取裁决书。在立案大厅我刚好遇到了李法官,李法官看到我后给送达了史某等7人故意伤害案的裁定书,裁定书的结果是一审事实不清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看到这样的结果我很欣慰,李法官说二审没有开庭,我提的辩护意见史某没有参与第一现场等内容法庭予以采纳,并且省高院根据我的辩护意见给西安市中院发了重审指导函。对省高院主审法官的谨慎和负责的精神我深表敬佩。
史某是陕西白水县人,2008年案发时尚未成年,受人唆使并无端伤害致死他人,我参与了该案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部过程,现重审尚未开庭,在一审开庭前我按原案发时间晚11点亲自到案发现场土门新市场还有丈八路查看了现场情景,在一审判决中法庭基本采纳了我的全部辩护观点,一审判处史某15年有期徒刑。但法庭对史某所参与的案发现场记载有误,可能是没有认真审查案卷,对史某原犯的抢劫罪的羁押时间没有在本次予以折抵,对已经执行的罚金刑予以重新判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