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故意伤害法不容 妨碍公务被判刑
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30 17:06:31
榆树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在社会有较大影响的故意伤害、妨碍公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王占峰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2009年7月12日,被告人王占峰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杨帆发生口角,用刀将杨帆扎成重伤,构成六级伤残。同年7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驾驶无牌照车在榆树市刘家镇派出所接受审查时,害怕公安机关查出其伤人的事实,强行驾车逃跑,将制止其逃跑的刘家镇派出所所长李青春拖行10余公里。榆树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占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情节恶劣,构成妨碍公务罪,且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于是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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