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强奸幼女网友 从重领刑四年
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10 09:29:53
吉安县法院网讯 网上朋友网下一起玩,半夜劫色强奸女网友。9月16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明华、王茂星有期徒刑各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明华、王茂星与被害人刘某系网友大家在网络qq上经常一起聊天,刘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2010年5月28日晚上,受害人刘某和朋友罗某步行至钱龙娱乐会所门口处遇到被告人肖明华、王茂星及其朋友等七、八人,肖明华、王茂星以大家是网友一起去玩为由拉女网友刘某坐上出租车带至南苑宾馆312房间。在凌晨1时许,在宾馆房间内,肖明华在女网友刘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女网友刘某发生性关系。尔后,王茂星也与刘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明华、王茂星在明知被害人刘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被害人属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故依法应对被告人肖明华、王茂星按强奸罪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