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小沙弥不尊十戒以交友为名强奸妇女获刑6年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29 10:21:21
1月23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志强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李志强本是出家之人,系赣州某寺“沙弥”,但其恶欲不除,以交朋友的名义先后结识被害人金某某、朱某某,并强奸了两名被害人。2007年8月2日20时许,李志强在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华安招待所”,不顾金某某的激烈反抗,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8月10日凌晨2时许,李志强与朱某某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一出租房住宿时,李志强采取殴打、威胁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朱某某不敢反抗,强行与朱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被告人李志强在法庭上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