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纪行为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要经过什么程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30 10:38:31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案件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查询,是监察机关对案件涉嫌单位和案件涉嫌人员的存款情况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冻结通知书,在一定期限内停止案件涉嫌人员提取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的行为,是一种限制财产流通的强制性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涉嫌人员的存款在案件尚未结案前被隐匿或者被转移。规定监察机关在必要时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分金融机构的存款,有助于监察机关及时收集证据、查处案件和挽回、减少损失。
监察机关采取查询措施,必须是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并经正式立案的违反行政纪律案件嫌疑单位和嫌疑人员的存款。在查询时,应当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具手续完备的查询通知书,同时要提供存款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线索等情况;监察机关通过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必须是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案件涉嫌人员的个人存款。这项措施体现了监察权与司法权的结合,不同于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采取的保全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监察机关采取查询和冻结措施,必须是在监察机关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才可以采取。这些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还包括违反财经纪律等经济方面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同时,本条明确规定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存款,必须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的批准,将批准程序规定为法定程序,在具体执行查询和冻结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本条的规定,体现了在保障监察机关监察职责有效行使的同时,注重保护监察对象财产权益的法制精神。